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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壤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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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壤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壤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壤塘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附件:

壤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壤塘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川财预﹝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是指中央、省、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援建、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资金(以下简称“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需求。

(二)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简化资金拨付流程,落实采购便利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高效到位。

(三)规范把关、分工负责。严格落实资金管理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

(四)强化监管,注重实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或壤塘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文件要求,负责统筹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分配下达、拨付清算;监督资金使用管理。

(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负责提出疫情防控防治方案及资金需求并报县政府(或壤塘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疫情防控防治工作;负责具体落实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物资调拨领用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负责做好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疫情防控防治资金使用管理的跟踪审计。

(五)纪委监委: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肃处理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申请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安排初步建议,报县政府(或壤塘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年度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预算指标。预算安排优先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不足部分先行在相关县本级预算资金中调剂解决;仍有不足的,通过动用预备费追加安排。

第六条 应由中央、省、州财政承担的,县财政先行垫付的疫情防控防治资金,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县财政部门调整已垫付资金来源渠道。

第七条 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中,要主动围绕疫情防控重点工作,更加突出绩效导向和保障重点,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涉及疫情防控防治专项资金明细预算调整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为及时做好疫情防控防治应急物资采购、突发事件处置等经费保障,各部门在无法即时完成书面审批手续时,经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相关审批手续于预算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确诊或疑似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支出。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的支出。

(二)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工作经费、临时性工作补助支出;

(三)用于疫情防控期间隔离点(病区)建设、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物资等防控能力提升支出;

(四)用于核酸检测费、疫苗及接种费补助、隔离点(病区)管理、异地隔离人员管理等支出;

(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及应对疫情影响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金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资金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可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账。疫情结束后,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资金清算,未使用资金全额收回总预算。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执行。严禁使用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物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严格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专款专用,按照可追溯要求,建立相关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情况,完善文件资料及凭据的管理,如使用电子支付等方式转账的,应保留转账凭证,做好留存备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参加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相关人员的临时工作补助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建立物资应急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疫情防控物资入库、领用、调拨需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物资进出库台账,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采购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属于政府储备物资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规定入账并管理;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入账并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重点关注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物资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挤占、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将资金收回财政外,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完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县本级年初预算中调整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资金,其使用管理与原资金管理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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