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壤塘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3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壤塘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壤塘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本次征收总面积:3.603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3.6031公顷,其中农用地3.6031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面积3.5460公顷)。具体如下:

拟征收土地位于壤塘县南木达镇南木达村,拟征收土地面积合计3.6031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壤塘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征收。用于壤塘县第二寄宿制小学校建设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标准执行,本批次属Ⅱ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54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耕地和园地调节系数1.1。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

本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规定,拟采用社会保险安置。本方案公告期满后将按相关规定进行预存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五、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壤塘县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壤塘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七、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壤塘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