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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壤塘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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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壤塘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结合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壤塘县尕多乡刑木达村集体土地,地类、权属及面积详见附件1。拟征地位置和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拟征收土地主要用于壤塘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确需征收集体土地,规划用途为环卫用地。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拟征收壤塘县尕多乡刑木达村集体土地0.2964公顷,其中:农用地0.2964公顷(园地0.2964公顷),无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集体农用地土地补偿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标准执行,本批次属Ⅱ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5400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耕地和园地调节系数1.1执行,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一)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

(二)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安置人员中劳动力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发〔2004〕6号)规定,纳入失地农民失业保险范围。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有效期内向壤塘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个自然日。公告发布期满后,由壤塘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壤塘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情况明细表附件:壤塘县城乡固废无公害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地情况明细表

壤塘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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