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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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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壤塘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第十四届壤塘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壤塘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指导意见》(阿府办发〔2016〕5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19〕35号)精神,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基本原则。

  (一)立足规划,集中投入。根据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将各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进行整合使用、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积极探索涉农产业项目投入的方向、支持环节和工作机制,使各项资金互相匹配,形成合力,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村集聚,促使整合见到成效。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二)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指导意见》(阿府办发〔2016〕55号)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州级财政资金。

(三)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上述范围内的配套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部门责任划分。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计划编制,负责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负责对年度脱贫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清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来源,汇总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并负责整合后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资金整合后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报账支付,加强监管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资金整合后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统筹整合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本级预算安排情况,测算财政涉农项目资金预算,汇总编制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后的统筹整合资金,财政部门应编入财政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部门专项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涉农资金用途)内,编制出包括具体的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绩效目标等的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纳入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相关部门应予以认可。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要明确每个项目和每笔资金的管理部门,特别是要把项目资金调整用途后的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落实,并相应承担管理责任。县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州级相关部门备案。整合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允许根据资金到位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等情况对方案进行调整,年度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于8月底前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涉农资金,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县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将作为上级部门加强指导、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筹安排相关涉农资金。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项目。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及时安排项目资金,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三章统筹整合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根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资金整合后的主管部门,及时按照调整后的实际支出方向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统筹整合后的资金,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调整后的预算科目列支、会计核算和决算列报等,按照整合后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执行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已完成支出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达到80%(含)以上的“3个80%”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实质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在“大类间打通”和“跨类别使用”。

第九条 统筹整合后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原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整合后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共同下达,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统筹整合后资金的使用方向。围绕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对照《四川省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方案》规定的贫困村退出标准和贫困户退出标准,查漏补缺,弥补资金“短板”。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后的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于明确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的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后仍然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当年未使用完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连续结转不得超过两年。结余和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使用范围,确保整合资金精准投向。整合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在整县摘帽后,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一定比例的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整合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不得安排用于以下事项支出:

(一)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垫资等支出;

(四)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五)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六)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七)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八)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九)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整合后的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整合后的资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扶贫开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落实主管领导及1-2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具体参与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工程承包、资金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统筹整合后的资金项目,鼓励采取民办公助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项目实施村要成立项目实施管理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每个小组由项目村村民民主选举3-5人组成,并接受乡镇的领导。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的职能主要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负责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项目质量监督小组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等事项。项目理财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等事项,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公示公告制、合同管理制、质量保证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审计制。

   (一)公告公示制。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必须及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二)合同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施工安全和违约责任等。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类及政府财政类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或商品供应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应责令项目施工方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对施工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四)招标投标制。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五)项目审计制。1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资金报账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当年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原则上当年必须完成。切块到乡(镇)的项目由乡(镇)全面自查验收,再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查。由村组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由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查。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项目和户办工程项目一次性验收,技术含量高、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依据。项目主要依据县级审批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逐级申请验收。项目村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乡(镇)或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验收工作。对资金量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方法。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核查项目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项目实行现场普查验收。到户工程项目(含产业)实行现场随机抽查和农户调查的方式验收,原则上不得低于50%。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要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乡(镇)通报验收情况。对于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由验收组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验收结论。由县级验收组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分项目验收结论,作为项目报账的必备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直接补助到户的资金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发放。

第七章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整合后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省、州、县绩效评价相关法规制度执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乡(镇)要充分发挥基层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扣减项目实施单位下年度的资金分配计划:

   (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确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的,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

   (二)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自然灾害、政策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的除外)。

   (三)拒不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等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规定支出的。

第二十五条对各部门、各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涉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条 原《壤塘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壤府办函〔2016〕3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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