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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壤塘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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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8日

壤塘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按照水利部的工作安排及《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水办〔2019〕90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壤塘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跨乡镇、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等,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的总体目标是:为促进农村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增强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意识,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逐步建立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公益性事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村基层组织要积极支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县水务局负责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报批和审批;县卫健、壤塘生态环境局负责搞好水质检测化验和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县电力部门要确保集中供水工程用电并对供水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要为供水工程用地提供便利条件;县公安局要加强水厂环境的治安管理,打击破坏集中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负责集中供水工程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并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教育局要确保集中供水工程区内的学校学生饮用水安全;县交通局要为供水线路穿越公路提供便利;县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水价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并对供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测。

第二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第六条 为保证集中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切实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计量收费。水价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核定,一般低于城镇收费标准。目前所有供水工程建议参照县水厂每人2元/月收费标准折半征收,并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七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水务局审核,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批准。单村供水工程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宜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水费专户;单村供水工程由村两委应建立水费专户,所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不得乱支乱用,乡镇政府应进行行政监督。不足部分,根据各乡镇管护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物价)、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二)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修理费。

(四)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五)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收费管理和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现行水价可随着物价指数、用水量及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县水务局提出建议意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用水户应按照供水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者,超过一个月,供水单位可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缴所欠水费。

第十四条 绿化、环卫专用水栓一律装表计量,供水单位定期查表收费。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网覆盖区内新打水源井。确需新打水源井的,须向县水务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县、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按照“多收多奖、少收少奖、不收不奖”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助,对水费收取较好的供水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可以从收取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降低运行成本。对不收水费的乡镇,原则上不安排中央财政补助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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