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壤塘县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壤府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壤塘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壤塘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壤塘县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我县“脱贫有政策、返贫有保障”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体系,实现长效稳定脱贫,进一步规范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阿坝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阿坝州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壤塘县脱贫户、监测户。
第三条 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助尽助”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主要为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规资金及资金收益。本资金账户设立在县红十字会。
第五条 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的募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当资金规模低于50万元时,县财政应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进行补充,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捐赠流程
(一)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爱心人士等有意愿捐赠者,首先将捐赠意向函发送至壤塘县红十字会(邮箱1754253072@qq.com,联系电话:0837-2376595)。
(二)捐赠者与壤塘县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签订完后在将捐赠款汇入壤塘县红十字会捐赠账户(户名:壤塘县红十字会,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壤塘县支行,账号:22-605701040007033),汇款时注明资金用途为“用于壤塘县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确认捐赠款到账后,及时告知捐赠人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对捐款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捐款在5000元以上的捐赠个人,由县红十字会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并颁发捐款荣誉证书。
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壤塘县脱贫户、监测户(注:必须是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人员)。
(二)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因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
第八条 以下对象不得纳入补助:
脱贫户、监测户家庭成员中如有涉及违法违规,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脱贫户、监测户因病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捐赠、帮扶等其他途径部分解决后,自费医疗费用仍在0.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给付25%;在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给付35%;在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付45%;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给付金额不超过7万元;患重大疾病(包含: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肝癌、胃癌、肺癌、苯丙酮尿症、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甲亢、脑梗死、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糖尿病、唇腭裂、重症胰腺炎、尿道下裂及其他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可凭借住院证明提前申请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县外州内就医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州外就医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二)脱贫户、监测户因病、因灾、因突发事故等导致生命财产严重毁损的。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救助。
1.财产性损失。脱贫户、监测户若没有相关住房政策可以支持的,房屋维修加固的一次性给予8000元救助资金,房屋重建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农田、牲畜等其他财产性损失,因行业部门有相关救助政策,不纳入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救助范围。
2.脱贫户、监测户造成主要劳动力缺失(主要指因死亡、失联、残疾、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务工)的在享受民政救助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家庭中无劳动力人员2000元/人(无劳动力人员指:因残致无劳动力、0-16周岁的在校学生和60岁以上的老人)。
3.脱贫户、监测户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出现困难的家庭可申请补助,补助金按其家庭实际困难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总金额不超过800元/人。
(三)监测户家中有劳动力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按照一户一岗原则设置公益性岗位,每个岗位工资每年1万元。
(四)脱贫户和监测户整户无劳动力户或缺劳动力户(缺劳动力户指:家中劳动力占比在1/4及以下)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年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75%以下的进行“兜底”补助(按照当年收入的75%补差)。
(五)如以上情况有同时发生的,可以按照补助标准同时享受相关补助。
第四章 补助程序及时间
第十条 补助程序
申领补助按照“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审定-红十字会拨付发放”的程序运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填报《壤塘县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二)村级初审。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相关证明指:医疗费用报销单、房屋等级鉴定报告、死亡证明、人口失联等相关证明),交由所在村委会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补助相关条件,初审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两委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能报乡(镇)复审。
(三)乡(镇)复审。村级初审后,将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交由所在乡(镇)核查复审,由乡(镇)审议,审议通过后,在乡(镇)一级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审定。
(四)县红十字会负责拨付发放资金。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进行县级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红十字会将资金通过打卡直发给补助对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同时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根据资金的募集、使用等情况,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第十三条 对使用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的单位、部门必须配合审计部门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各乡(镇)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受助认定、信息公示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要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会同县红十字会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红十字会、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应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补助机构和申请补助者骗取和套取防返贫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资金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挪用、违规使用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后3日内正式试行,原《壤塘县防返贫防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壤府办函〔2023〕54号)同时废止。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满结束),后续根据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机制政策的变更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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