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壤府办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关于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办法》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力量在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川府令第345号)、《公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壤塘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壤塘县公安局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统称“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助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门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财政保障、公安使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县人民政府是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公安局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和日常使用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薪酬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务、装备、职业待遇经费保障工作;全县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接受州公安局的指导、监督和调配;县公安局及时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管理情况报州公安局备案。
公安局政工室是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能管理部门,至少有一人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专职民警,负责本级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公务、装备、训练、服装、社保、优抚、奖励等相关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按时拨付。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严格、依法、规范、有序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18周岁,不得超过35周岁,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四)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其中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心理素质;
(六)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遵守保密规定,服从保密管理;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五)执行工作规范,遵守工作纪律规定;
(六)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根据壤塘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任务变化和公安工作需要,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配备额度按照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比例配备;并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级使用的原则对用人额度进行管理。
用人计划调整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无指标聘用。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公安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由县公安局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县公安局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聘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亟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第十二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招聘岗位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法犯罪正在接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案的,以及司法部门正在调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
(四)刺有纹身图案和“字”“点”的;
(五)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七)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八)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九)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受到处罚的;
(十)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十一)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公安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依法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文职辅警在人民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车辆驾驶、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勤务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由勤务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八)保管、携带、使用武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依法履行职责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强令、授意警务辅助人员实施超越职权的警务活动或者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的后果及责任由相关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承担;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公安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县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各用人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其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二条 要切实提高警务辅助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要健全党团工会机构,加强群团组织建设,有计划地从辅警队伍中发展党团员。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日常考核由使用部门负责,主要包括上班考勤、服从安排、遵守纪律、工作成效、教育培训等内容,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部门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公安局政工部门综合相关情况做出年度考核结果评定。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岗位层级管理,从低到高设置十级辅警、九级辅警、八级辅警、七级辅警、六级辅警、五级辅警、四级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10个级别。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签署合同期间进行确定,经考核合格定为十级辅警。试用期有获得个人三等奖或县级以上奖励的,可定为九级辅警。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每三年晋升一次级别。级别工资增长幅度根据财政情况设置,晋升一次级别,级别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月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0%。警务辅助人员级别晋升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在确定的级别晋升范围内进行,实行择优晋升的原则。十至八级晋升系数为0.9,八至五级为0.8,五至三级为0.7,三至一级为0.6。
第二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个人三等奖或县委、县政府或州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为重大科研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提前半年晋级。提前晋级由县公安局政工部门提出意见,报局党委审议。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实行信息化管理。上级公安机关开通使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系统后,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统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警务辅助人员编号,持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上岗。
第三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等重要环节应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依规处理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使用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或使用武器。
第三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装备和培训工作经费定额管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必须将配发的装备、制服、标志、标识等交回辅警管理办公室,方可办理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训 练
第三十七条 县公安局根据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素质提升需求,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八条 县公安局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以基本职业规范、基本业务知识、基本业务技能、基本职业养成和履职尽责必备的岗位知识、岗位技能、行政执法及法律法规等为重点,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岗前培训不合格视为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县公安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需求,以强化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为重点,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7天的年度定期培训。同时加强轮岗培训,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晋升级别前应当进行晋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培训不合格不能晋级。
第四十一条县公安局应在日常工作中,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和工作方法技能为重点的随岗训练,切实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
第四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由辅警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审批、上报。用人部门负责初评、审查、申报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日常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记个人五等奖、个人四等奖、个人三等奖、个人二等奖、个人一等奖。个人五等奖、个人四等奖由县公安局进行评优,评优比例不超过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9%;个人三等奖、个人二等奖、个人一等奖根据管理权限报上级公安机关进行评优,评优比例不超过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2%。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给予日常奖励:
(一)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协助公安民警预防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文明规范,立足本职,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三)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四)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成绩突出的;
(五)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六)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七)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八)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九)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记个人五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个人四等奖;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个人三等奖;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个人二等奖;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记个人一等奖。
第四十七条 每两年组织一次“辅警标兵”的评选。原则上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中择优评选“辅警标兵”。“辅警标兵”的名额由县公安局自行制定,发放奖金参照个人四等奖执行。
第四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日常奖励标准为:个人五等奖奖励人民币500元、个人四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四十九条 严格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扣发年终奖励等处分或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县公安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奖励惩戒,并报州公安局备案。
第八章 保 障
第五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制度。并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进行调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发放全额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薪酬结构和具体标准为: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包含固定工资和级别工资。
固定工资:3200元/月。
级别工资:基础级300元,每晋升一级增加300元。
绩效工资:基本工资的5%作为绩效工资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次年一次性发放。
第五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险”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年工资总额8%的比例缴存(参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或每年按固定金额缴存。
第五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工)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按程序审核上报,经上级部门评定为烈士后,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假期,参照中共阿坝州委组织部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相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九章 解 聘
第五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不能胜任现职工作,本人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次及以上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七)利用警务辅助人员身份或工作便利从事非法活动,或从事有损公安机关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发现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或人员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
(九)给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经查实的;
(十)因工作失误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其他重大事故的;
(十一)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或者辅警管理规定的;
(十三)多次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改变的;
(十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五)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处罚的;
(十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
(十八)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情形;
(十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县公安局在上述情形之外设定解除劳动合同解聘情形的,应当在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也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使用部门、全体警务辅助人员。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或与上级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若上级机关出台新规定的,在本办法修订前,以新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县公安局为本《办法》解释主体。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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