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壤塘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壤府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
. .2025年4月10日
壤塘县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精神,更好地运用经济水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我县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阶梯水量
居民阶梯水量设置三级。第一阶梯不超过216(含)立方米/户·年,第二阶梯217-360(含)立方米/户·年,第三阶梯为360(不含)立方米/户·年以上部分。
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用水价格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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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用水类别 立方米/户·年 |
调价标准 元/立方米 |
水资源税 元/立方米 |
终端水价 元/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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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0-216m³(含) |
0.59 |
0.08 |
0.67 |
|
2 |
第二阶梯 217-360m³(含) |
0.89 |
0.08 |
0.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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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三阶梯 360m³(不含)以上 |
1.77 |
0.08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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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低收入家庭 |
第一阶梯 0-216m³(含) |
0.00 |
0.00 |
0.00 |
|
第二阶梯 216m³(不含)以上 |
0.59 |
0.08 |
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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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人口家庭 |
人口数在4人(不含)以上的家庭户,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水量54m³/户·年,凭户口簿、居住证到供水公司办理,每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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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居民生活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 |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含军警部队宿舍用水、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监狱监房生活用水及市政、园林、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用水,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集)贸市场用水,规模化生猪生产用水,农牧民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的经营用水。 |
0.59 |
0.08 |
0.67 |
|
7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等除居民生活用水及非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类以外的其他用水。 |
0.89 |
0.08 |
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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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用水 |
娱乐业、健身房、休闲会所、美容、茶楼、酿酒、饮料业、饮用水制造(含纯净水)、洗车用水、烟草加工等用水。不实行阶梯。 |
1.18 |
0.08 |
1.26 |
(一)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修订)》规定,“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 人民政府承担。”
(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 1.15—1.25 的价格水平确定。其中:本次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时,合表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困难的,可暂执行第一级阶梯价格,但在今后水价调整时应按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三、计费周期和方式
根据我县目前用水的实际情况,以年为计量缴费周期。计算方式为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即:居民户年缴纳水费=第一阶梯水量×第一阶梯水价+第二阶梯水量×第二阶梯水价+第三阶梯水量×第三阶梯水价。
四、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
(一)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我县供排水公司所有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居民家庭用户。
(二)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多人口家庭用水定额确定。对确因人口较多用水量增加的家庭,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人口数在4人(不含)以上的家庭户,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水量54m³/户·年,凭户口簿、居住证到供水公司办理,每年核定一次。
此种情况家庭户,一经分户居住后,应按实际情况,主动向供水企业说明减少(或恢复常规)用水量,自觉做到节约用水、保护资源。对不及时主动做出说明的,经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应中止其多人口用水优惠待遇,列入不诚信名单,凡有此种情况家庭户,一律不再享受有关水价优惠待遇。
(四)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后,对县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特困户,按216m³/年用水标准免收1年用水量,对1年内用水超出216m³部分,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标准收取,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
五、水资源税调整与居民生活用水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水资源税,是政府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动态调整对水价影响较大。国家调整水资源税时,自来水终端价格同步同价调整。
(一)启动条件
水资源税在原定标准上有新的调整时,即予启动。
(二)启动程序
1.遇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上调时,由供水企业提出调价申请,抄报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发改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2.遇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下调时,一是企业首先应当依照水资源税变动政策,结合本《联动机制》方案,主动计算调减幅度、加强与税务、发改的联系,自觉下调,并同时上报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备案;二是发改部门依照水资源税变动政策,结合本《联动机制》方案,得出应下调标准后,通知并责成企业执行;同时,函告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政府备案。
3.如供水企业延缓、拒不执行、变相执行下调标准等情况,函告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价格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4.若企业因水资源税调整以外的原因提出水价调整申请,则仍需依照相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决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计算公式
1.水价调整标准额度=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额÷(1-供水企业合理产销差率)×(1+税率)。
2.供水企业合理产销差率的确定。按调整时前三年的平均产销差率计算确定,并符合建设部门有关城市供水官网漏损率评定规定。
3.调整额度的小数保留。以公式计算后的实际数,按四舍五入,人民币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直接作为调整额度数,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进行增减。
4.范围对象。县域内,凡使用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的供水企业所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分用水种类,按应调整额度,直接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进行增减后,作为因水资源税调整变动后新的执行水价。
六、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工作。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本次水价调整受较大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给予水价优惠,供水企业要严格执行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二)全面签订落实用水合同。供水企业应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依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城市供水合同》示范文本,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严格落实供水管理。县住建局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阶梯水价,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征收管理政策和特殊行业用水价格标准。加强居民“一表一户”改造,为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四)提高企业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水价调整和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供水企业要通过人工提示和税务专用发票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
(五)推进企业成本公开工作。为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企业成本和经营情况,供水企业要加强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定期公开年度供水成本,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执行时间
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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