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壤塘县政策性牦牛保险工作方案(2026年—2028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壤塘县政策性牦牛保险工作方案(2026年—2028年)》经壤塘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壤塘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6日
壤塘县政策性牦牛保险工作方案
(2026年—2028年)
牦牛养殖业是带动农牧民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为扎实推进壤塘县政策性牦牛保险,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切实增强全县牧民群众在生产中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重特大意外事故的能力,合理规范做好牦牛保险业务操作及管理工作,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2号)和《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农业农村局、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阿坝监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关于印发〈阿坝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州财金〔2021〕73号)要求,结合壤塘县畜牧经济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1〕27号)要求,由州级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公开遴选,我县中选的三家保险机构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分公司(壤塘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壤塘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壤塘营销服务部),2026—2028年政策性牦牛保险项目承保工作将分片区由以上三家保险公司在我县开展。
结合壤塘县政策性牦牛保险往年承保实践,衔接2025年产业发展基础,明确2026—2028年承保目标:三年累计计划承保牦牛57万头(年均19万头),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更新版)规定,牦牛政策性保险的保险费为130元/头,保险分担比例具体如下:80%为政府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州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5%),其余20%由养殖户、专业合作社自行缴纳。即每头牦牛应缴的130元保险费中(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2元/头,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9元/头,州级财政补贴保费6.5元/头,县级财政补贴保费6.5元/头,养殖户或专业合作社需自缴26元/头),县级财政累计配套补贴预算370.5万元(年均123.5万元,按每头牦牛6.5元县级补贴标准核算)。年度实际承保数以保险公司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核查确认的参保牦牛数量为准,补贴金额按实际承保数据实核算。
二、保险区域
(一)遴选结果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平稳发展、激发企业竞争意识、扩大牦牛保险范围、保障牧民权益,确保壤塘县牦牛保险稳步推进,经州级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公开遴选,我县中选的保险机构为以下保险公司:1.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分公司(壤塘支公司)、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壤塘支公司)、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壤塘营销服务部)。
(二)区域划分
根据《阿坝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合同》第三条,划定了经办服务区域范围;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州分公司(壤塘支公司):承保一区牦牛保险,具体覆盖乡镇为:上壤塘乡、茸木达乡、岗木达镇。
2.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壤塘支公司):承保二区牦牛保险,具体覆盖乡镇为:中壤塘镇、宗科乡、上杜柯乡。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壤塘营销服务部):承保三区牦牛保险,具体覆盖乡镇为:南木达镇、尕多乡、吾伊乡、石里乡、蒲西乡。
(三)保险公司承保时限与承保区域
根据《阿坝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合同》,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原协议期满后,不得提前续签未到期保单,提前续签部分不予以报销中央、省、州、县(市)的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合同的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业保险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以及《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农业农村局、阿坝州金融工作局、阿坝州林业和草原局、阿坝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阿坝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壤塘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与三家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签订分合同。服务期限总计三年,实行“三年一签”模式,单份合同有效期为三年。
三、牦牛保险内容
(一)可参加保险的牦牛的范围标准
1.参保牦牛要求。投保时需要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畜龄一周岁以上(牙二牛)、体重≥40公斤(含);二是经保险公司查验,确认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且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三是已按免疫程序完成接种并留记录;四是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必须佩戴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身份识别电子耳标,且电子耳标需统一佩戴于牦牛左耳,电子耳标的制作与佩戴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2.投保规则。农牧民需将所有符合上述投保条件的牦牛整体投保,禁止部分或选择性投保。为确保保险合同效力持续,投保成功后,被保险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或相关权利人可凭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合同批改:①保险标的(牦牛)因买卖、继承等发生保险标的转让的;②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经公安机关等法定机关更正的;③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予以变更。
3.公示要求。农牧民投保完成后,保险公司需将其投保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涉及隐私或涉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财政补贴型牦牛养殖保险示范条款〉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1〕2号)要求,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投保牦牛的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疫病;
2.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雪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野兽袭击(重点包括狼、熊等县域常见兽类袭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投保牦牛死亡,保险公司同样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免责范围
上述未约定的责任保险范围(如中毒、被盗、丢失、难产、宰杀、药物反应和服用假冒伪劣药物导致死亡的,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的,在保险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的)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为造成的;
3.因违反防疫规定导致的损失;
4.投保牦牛因药物反应、服用假冒伪劣药物导致死亡;
5.因年老、繁殖障碍、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
6.投保牦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病死亡,或因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7.政府扑杀行为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如财产保全、抵押、封场等)导致损失的;
8.投保牦牛在运输途中死亡造成的损失;
9.投保牦牛未佩戴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标识。
(四)保险期限
牦牛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自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牲畜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保险牲畜因疾病或疫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同一头牦牛,免除疾病观察期。投保牦牛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将在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险费。
(五)理赔工作
1.参加保险的牦牛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死亡的,牧民需第一时间通知所在村级协保员,由村级协保员负责现场查勘和转报案。村级协保员在接到报案后,需立即进行现场查勘并初步确认保险责任与损失,已经破腹的不予查勘、照相及填单。若村级协保员自家投保牲畜死亡的,需第一时间向乡级协保员报案,乡级协保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工作。
2.协保员现场查勘时,需对死亡牦牛的保险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同时指导被保险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养殖业保险简易赔案协议书》,后续查勘工作原则上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参与。如被保险人因外出、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直系亲属或经村民委员会证实的其他近亲属等代为办理。受托人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协保员应对委托关系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向被保险人本人确认。被保险人本人或受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社保卡到场,配合查勘照相,否则协保员有权不予查勘。
3.耳标核实为查勘重点环节,查勘时需剪开耳朵,仔细检查耳标佩戴新旧程度并对伤口进行照相,新伤口的一律拒赔;经现场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所致保险牦牛死亡的,查勘人员将割下牲畜双耳,收回完整耳标(公标、母标不得分离);若存在无耳标、假耳标、公标和母标编号后四位不一致、耳标有移动或粘盒迹象的,需第一时间作拒赔处理,并签订《拒赔通知书》。
4. 一律使用锁定拍摄日期的保险公司制式手机(相机)拍摄,确定照片清晰反映各环节情况。每一起赔案需拍摄以下照片:
①耳标佩戴在牲畜耳上的全身照片;
②耳标号特写照片(需清晰辨别耳标号和耳帽号,耳标牌破损的不赔);
③佩戴有内置耳标的耳朵和牛头割下放在牲畜身上的照片(被保险人必须是正面免冠入境);
④死亡牦牛的远景和近景照片。
所有案件需统一规范:牦牛头朝左、腿朝下,通过割去牛头的方式保证照片真实性和唯一性。
5.因疾病、疫病导致死亡的保险牲畜,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与所在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核查养殖户对死亡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以赔偿,采取出险牲畜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需拍摄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照片,具体包括无害化处理前、处理中、处理后三个阶段,确保流程可追溯。
6.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5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理赔资料;
(1)保险单复印件
(2)由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共同盖章证明的《养殖业保险简易赔案协议书》
(3)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事故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社保卡
7.对于死亡标的是否属于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查勘人员可以采取事故调查或聘请专家进行复勘。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8.查勘定损资料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开展理算核赔及案卷缮制工作。
9.赔款核定后,要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和四川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方式支付给牧民,并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10.保险理赔要求实行一事一户一案,即一次保险事故导致同一牧民的牦牛死亡,无论数量多少,均视为一起案件,从接报案、查勘定损到理算核赔均采取一案处理。
11.严格控制道德风险,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制造假赔案、骗保等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协助保险公司追回骗赔资金交保险公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处理虚假骗赔案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任何欺诈、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一经查实,保险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视情节采取不承担赔偿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仅限于法定情形)、追回已支付赔款等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保险公司发现弄虚作假骗赔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县畜牧保险联合工作小组和相关乡镇报告,县政府立即成立专案组对骗保骗赔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业务人员或协赔员与牧民相互联手制造假赔案的,将对相关人员予以辞退,由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村支部书记应当对该村投保死亡牦牛数量进行核实,若未履行核实职责或核实不到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赔付标准
保险牦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因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野兽袭击除外),根据死亡牦牛畜龄,按以下标准赔偿:
1周岁(含)—3周岁(不含)每头赔偿金额1000元;
3周岁(含)—4周岁(不含)每头赔偿金额1500元;
4周岁(含)以上每头赔偿金额2000元。
2.因野兽袭击导致保险牦牛死亡的(需满足头部完整、耳标完整可识别信息、骨架存在):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对应年龄阶段赔付比例(%)×25%。
3.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每头赔偿金额=(对应畜龄每头赔付标准-每头牦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总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赔偿金额。
4.因雪灾导致保险牦牛死亡的:保险人于雪灾发生后进行初次查灾;自雪灾发生60日后进行二次损失统计与核定,赔偿计算方式参照本条款第1条(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畜龄对应标准执行。
七、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2〕12号)规定,牦牛政策性保险的保险费为130元/头,保险分担比例具体如下:80%为政府财政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州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5%),其余20%由养殖户、专业合作社自行缴纳。即每头牦牛应缴的130元保险费中(中央财政补贴保费52元/头,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9元/头,州级财政补贴保费6.5元/头,县级财政补贴保费6.5元/头,养殖户或专业合作社需自缴26元/头)。
八、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保险公司牵头,通过村务信息公开栏公示、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村民大会等多样化方式,扎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传重点内容包括:国家强农惠农及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与服务优势;保险方案要点,涵盖开办险种名称、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设定、财政补贴具体比例、被保险人自缴保费金额、免赔规定细则、出险报案方式及流程等方面。
(二)承保阶段
保险公司采取“宣传一个乡、承保一个乡”的工作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1.基础数据采集。乡政府联合保险公司,组织各乡(镇)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协保员及防疫人员,对辖区内养殖户、专业合作社所饲养牦牛逐户开展耳标佩戴、拍照及分户承保数据登记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2.数据复核校验。由乡(镇)保险点负责人与协保员对已登记牦牛的耳标信息与号码进行逐户核查,杜绝错漏。
3.抽查。保险公司组建专项工作组,对各村、各户承保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承保总户数的7%,保障承保工作合规性。
4.保费收缴。完成养殖户、专业合作社的牦牛承保手续后,各乡镇保险点负责人协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协办员,根据承保清单确定的承保数量,收取养殖户、专业合作社自缴保费。
5.公示与反馈。保险公司将各村分户承保汇总表张贴在村、乡政务公开栏及其它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后续承保签单等工作。
6.凭证发放。各村协保员需将保险凭证逐一发放至投保养殖户、专业合作社手中,作为后期理赔的重要依据。
(三)理赔阶段
1.责任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及时开展保险责任核定工作。
2.结果告知与赔付。保险人需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的30日内,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县政策性牦牛保险工作顺利推进,由壤塘县政府、相关县级部门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壤塘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壤塘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共同组建政策性牦牛保险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罗先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李昌祥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王永莲 县财政局局长
李红军 县畜牧中心主任
多杰培 安盟财险阿坝中支壤塘支公司经理
刘文民 人保财险阿坝州分公司壤塘支公司经理
祝泽蕊 中华财险阿坝中支壤塘营销服务部经理
其 麦 蒲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余 晓 宗科乡乡长
尚州泽仁 石里乡乡长
瓦西里 吾伊乡乡长
何东明 岗木达镇镇长
柔 波 上杜柯乡乡长
伦 周 尕多乡乡长
巴刚久 南木达镇镇长
罗 俊 茸木达乡乡长
曾孝敬 中壤塘镇镇长
尕让尼玛 上壤塘乡乡长
(二)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全县牦牛保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督办实施,并积极落实县财政补贴资金。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负责协调全县牦牛保险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及骗赔等违法犯罪线索,应组织核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及金融监管部门打击保险欺诈活动,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深入相关乡(镇)进行法制宣讲,防范骗赔案件发生,一经发现骗赔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该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畜牧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任,负责处理保险工作日常事务,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畜种保护与开发推广站负责该项目方案的编写与具体实施。
(三)建立基层保险服务体系
按照农业保险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乡(镇),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协助保险公司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站”由保险公司自行提供办公设施设备,并统一制作“三农”保险标识牌及公告栏,各乡(镇)畜牧站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在乡、村两级分别配备1-2名专职保险协助人员(协保员、协赔员),优先选聘文化程度较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乡、村两级专职协助人员共同组建乡(镇)级专职协保理赔队伍,该队伍主要负责协助保险公司开展牲畜养殖保险宣传推广、协助推进各村具体承保与理赔相关操作,以及承保理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相关人员薪酬及工作开展所需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四)建立乡(镇)“三农”保险专职服务队伍
保险公司根据承保量的大小和密度,计划以村为单位聘用协保员,负责协助保险公司长期开展本区域内的农业保险管理和售后服务工作,协保人员工资由保险公司承担。
同时,各村建立协保(赔)员队伍,原则上由各村书记或村主任作为兼职协保(赔)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年富力强、有一定知识能力的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乡(镇)专职协保员做好各村的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
通过上述工作,建立壤塘县保险经营管理机构、乡(镇)专职工作队伍、村组兼职协办队伍的保险层级管理协作服务体系,确保为广大牧民的保险服务工作能够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2028年12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