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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089506418/2025-00141
  • 公文种类: 通知
  • 文       号: 壤府规〔2025〕2号
  • 发布机构: 壤塘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5-04-10
  • 成文日期: 2025-04-10
  •  有 效 性: 有效

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壤塘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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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壤塘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定价方案》的通知

壤府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壤塘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定价方案》经壤塘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壤塘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0日

     壤塘县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定价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四川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阿坝州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阿坝州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州发改〔2020〕4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污水处理费定价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污水处理费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力度,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从根本上治理城镇水污染问题,提高我县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定价依据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发改价格〔2015〕119号)。

(二)《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三)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收费,不再纳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财税〔2014〕151号)。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成本监审等定价程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

(四)县城、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调整到应居民每吨不低于0.90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的国家最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阿州发改〔2020〕413号)。

三、征收对象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为向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首先在岗木达镇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其余乡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陆续推进。

四、征收标准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按0.90元/立方米征收。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按1.40元/立方米征收。

五、征收方式

(一)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起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数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流量计的,由主管部门与运营企业计收;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部门计收。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运营企业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部门征收。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含自来水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对水价工作的领导。

(二)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城区各用水单位、企业、经营业户自觉地按照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明确责任。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城镇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局征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配合,确保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依法征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征收工作力度,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对拖缴、缓缴甚至拒缴的单位、企业、经营业户要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七、执行时间。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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