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生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壤府办函〔2025〕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壤塘县生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壤塘县生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阿坝州生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要求,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继续实施生态公益性岗位,助推乡村振兴。为加强生态公益性岗位队伍建设管理,确保全州生态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性岗位,是指利用统筹整合的生态管护员等资金设立,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生态保护为目的,从事森林、草地、湿地、河道等生态资源管护的就业安置岗位。该岗位受聘人员统称为“生态管护员”。
第三条 生态公益性岗位按照“县建、乡聘、村用”的原则进行组建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进行生态公益性岗位的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生态公益性岗位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生态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管护员队伍的组建、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对生态管护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巡山护林监督。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 生态管护员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择优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动态管理。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熟悉管护责任区及周边林情、草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林草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三)常年在本地生活,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表现优异者可拓宽至65岁。
(五)同等条件下,脱贫户、退伍军人、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优先选聘。
(六)能熟练掌握、使用“即测即报护林员APP”。
(七)本人有故意破坏生态资源或者引发过森林草原火灾等违法行为的,不得选聘为生态管护员。
第七条 生态管护员选聘应当包括公告、报名、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
(一)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4.其他相关事宜。
(二)报名。符合选聘条件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乡(镇)、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与聘用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报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聘用期限、劳务补助等内容。
第八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管护员,经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和确认后,予以续聘。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巡护工作的。
(二)违反管护劳务协议、考核不合格的。
(三)防火期内,本人有带火入林、违规野外用火等违反森林草原防火制度行为的,或对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上述行为知情但不劝阻、不报告的。
(四)因居住地搬迁远离管护责任区,不适合继续承担巡护任务的。
(五)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巡护职责的。
(六)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承担巡护任务的。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及本人。
第十条 生态管护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十一条 鼓励各乡(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有序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上,利用生态管护员退出和淘汰所调剂资金,按照“队伍职业化、巡护专业化”要求,探索建立专职生态管护员队伍。
第三章 责 权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的责任。
(一)宣传生态资源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生态资源保护设施安全。
(二)开展管护责任区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包括巡护时间、巡护路线、有无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等。
(三)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及时制止祭祀烧纸、建筑施工、烧烤野炊、烧灰积肥、炼山造林、大人吸烟、小孩玩火等用火行为,并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四)及时发现并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草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及时处理和报告管护责任区内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五)在防火期内,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做好火情监测、卡点检查、火源管控等工作。
(六)制止、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生态保护建设设施和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行为。
(七)对非法流转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和制止。
(八)依法制止攀折彩林枝叶的行为。
(九)按时按量出勤,小组每月巡护不得低于20天。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必须每天上岗,每天必须按时登录“即测即报护林员APP”。
(十)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生态管护员的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补助。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在聘用期间被解聘的,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四)参加相关的技能培训。
(五)对巡山护林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生态管护员的劳务补助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壹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各乡(镇)根据管护任务,按照管护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管护员劳务补助标准。各乡(镇)可依据当地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劳务补助水平。
第十五条 生态管护员劳务补助按照“精细管理、严格考核、以绩取酬”要求,实行绩效管理,季度绩效薪酬随当季基本工资同步发放,绩效工资按照季度考核情况,确定具体扣除金额并予以执行。确保年度绩效比重原则上不低于全年劳务补助总额的30%。
第十六条 生态管护员劳务补助原则上按季度打卡支付,严禁由村集体和他人代领。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态管护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强化生态管护员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 根据巡护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为生态管护员配备简易巡护装备,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生态管护员因履行管护职责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责任。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健全生态管护员管理制度,其余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乡(镇)对生态管护员管理情况,并对生态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树立标牌,对管护人员、管护范围、管护面积、管护要求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督促生态管护员使用“即测即报护林员APP”,加强日常巡护的检查监督,确保生态管护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可以根据生态资源分布情况及生态管护员队伍情况,充分整合“森林管护、草原管护、湿地管护、河道管护”等管护职能职责,组织生态管护员组建巡护小组,具体管护人员负责履行区域内的所有生态资源管护职责,科学规划巡护路线,联合开展巡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相邻乡(镇)、建制村应建立健全联防机制,实现生态管护员协同管护,确保重点区域、重要时段毗邻区域生态资源安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月抽查、季度考核”的方式,对生态管护员巡护工作进行考评,年度考评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态管护员考评结果应当与其奖惩、续聘、劳务补助发放挂钩。对考评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和季度绩效,对考核不合格的,视情节予以扣减,所扣减资金原则上用于对及时化解重大隐患、火情、风险等突出表现的生态管护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态管护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林草主管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模范履行《生态管护劳务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草原火灾、无盗砍滥伐、无侵占林地草地、无森林草原病虫害、无乱捕滥猎,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管护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破坏生态资源情况和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置,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及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制止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使生态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六)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各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管护员履职尽责管理,对生态管护员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出现下列情形的生态管护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1.发现1次未在岗的,扣除当月劳务补助的30%,发现2次未在岗的,扣除当月劳务补助50%;发现3次未在岗,解除聘用关系;
2.护林护草员未认真履责,造成管护责任区一年内发生1起人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扣除1个月劳务补助;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1起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的,解除聘用关系;
3.责任区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后,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草主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造成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予以解聘处理;
4.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扣除当月劳务补助的50%;发生乱占用林地1—4.9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扣发当月基本管护工资;
5.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生态管护员因解除合同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辞职的,年终不予考核,停发全年绩效补助;
7.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职责,等、靠、依赖思想严重,推诿扯皮的生态管护员,不再安排生态管护岗位。
第二十九条 生态管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解聘情形的。
(二)监守自盗或串通其他人偷砍盗伐、哄抢林木或参与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活动的。
(三)管护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保护生态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生态管护员的考核。
(一)考核时间:考核实行一季度一考核。
(二)考核方法:一是通过实地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管护人员的管护责任区范围内生态资源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查阅管护人员巡护的依据材料(出勤登记、“即测即报护林APP”使用情况);三是走访群众,调查管护人员巡护管护活动情况。
(三)考核程序: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行业考核标准开展,考核结果按照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流程认定,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公开、公正、透明。
(四)考核内容:
1.考核生态管护员学习和掌握生态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相关知识的情况;
2.考核生态管护员在本辖区内宣传生态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该辖区内群众对生态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的情况;
3.考核生态管护员对管护区内出现危害生态资源行为时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措施;组织补救和制止,并向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情况。若发生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开荒、滥捕乱猎及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事件、视其受破坏程度给予相应扣分、扣绩效;
4.调查生态管护员准确掌握责任区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草情、水情等情况;
5.考核生态管护员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行为的,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事件的情况;
6.考核生态管护员学习相关知识、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情况;
7.检查生态管护员对责任区内巡护的情况,负责管理责任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制止破坏生态资源的一切行为,并为主管部门处理此事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8.检查生态管护员出勤记录和“即测即报护林员APP”使用情况;
9.由村委会对管护人员的管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生态管护员按时巡护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和支付。
资金由县林草局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管护员考核后,考核结果按照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流程认定,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公开、公正、透明。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发放劳务报酬。
(一)基础报酬季度考核合格后以一卡通形式发放。
(二)绩效报酬与考核得分挂钩。
1.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按季度发放绩效报酬;
2.考核评分80分(含)—90分(不含):扣除季度绩效的50%,其余绩效按规定发放;
3.考核评分70分(含)—80分(不含):扣除季度绩效,其余绩效按规定发放。
(三)生态管护员的考核结果和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每季度报送县林草局。
第三十二条 出现因生态管护员履职尽责不到位或者由生态管护员直接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当倒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